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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4-01-10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文件精神,经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征税范围

县城区、建制镇、工矿区。

二、税额标准

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城区土地级别分布及乡镇类型明确税额标准。

(一)县城区。根据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城区土地级别分布明确土地级别和税额标准:一级土地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二级土地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除一级、二级土地外的县城其他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二)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三)建制镇。官舟镇、客田镇、夹石镇、思渠镇应税土地区域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其他建制镇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三、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征收税额标准的通知》(沿地税发〔2008〕3号)废止。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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